学生管理】德州市第一中学违纪分级处分实施细则(试行)

  • 学生管理

  • 2022-03-01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落实山东省教育厅、德州市教育和体育局有关学生安全、德育、防疫等相关要求,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德州一中学生手册》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德州一中在校学生。学生在读期间,无论在校内或校外有违纪行为的,均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一般为3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一般为6个月,由违纪处理委员会商议是否记入学生档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期限一般为12个月,处理意见一般记入学生档案。处分期自处分决定文件下达之日起算。

学生受处分期间因故休学的,休学时间不计入处分期。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可不给予上述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班级、年级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必要时,学校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四条  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处分期内取消其所有校内评优评奖资格;

(二)团员注册按团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记过处分以上的班干部立即撤销相关职务,并于年级张贴处分决定;

(四)记过处分以上的团干部、学生会工作人员、社团负责人立即撤销相关职务。并于年级张贴处分决定;

(五)所有处分需通过张贴处分决定、网站、广播、校报在全校范围进行通报。

第五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的;

(三)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查处问题及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四)有其他可从宽处分情节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二)在违纪调查中以各种方式不配合调查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三)勾结校外人员违反校规校纪的;

(四)涉外活动违纪的;

(五)属于群体性违纪事件的召集者或组织者的;

(六)曾受到过纪律处分的;

(七)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节的。

第七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由学校政教处做出决定。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学校违纪处理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提出处分建议,提交学校办公会研究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八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程序:

(一)学校政教处检查人员、年级管委会、班主任及教师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与政教处取得联系;

(二)政教处组织人员进一步调查核实,并在违纪调查中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三)政教处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向学生送达处理意见告知书,向学生告知作出处理意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生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四)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学生,可向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提出陈述和申辩,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  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学生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条  处分决定要及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

第十一条  处分期满,经学生本人申请年级审核、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批准,处分可按期解除。

对应届毕业学生的处分,自处分决定下达之日起至毕业不满处分期限的,可依程序提前解除。

第十二条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图片资料;

(六)问询记录;

(七)有关单位提供的说明性材料;

(八)权威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九)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再次违纪应劝其退学,再次违纪达记过以上的,提交校委会研究后开除学籍。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被开除学籍者,须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校指定人员给予办理并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违纪学生的处分文书及《德州一中学生处分解除审批表》,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受处分学生的申诉: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及校委会提出申诉。

 

分 则


第十六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活动的;

(二)出版、传播非法刊物,张贴、散发大小字报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三)领导、组织、参与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

(五)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

(六)泄漏国家秘密的。

第十七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违反法律法规,被学校教师发现或同学实名检举情节较轻者,在德育成长记录中备注,取消学期内所有评优资格。

(二)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或行政机关认定,但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构成刑事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对打架斗殴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引发事端或激化矛盾,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殴打他人未致伤或者致轻微伤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殴打他人致轻伤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殴打他人致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结伙殴打他人的,予以从重处分;

(六)因打架斗殴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除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外,还应对受害者进行经济赔偿。

第十九条  从事非法传销活动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或有其他盗窃、欺骗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不当占有遗失物品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盗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按价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损坏财物的价值以及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网络安全有关管理规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登录非法网站,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编造或传播虚假、有害信息,发表不当言论,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或学校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利用网络侮辱他人人格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有违反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其他情形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校园消防和安全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公民道德、有悖社会公序良俗和中学生行为准则,有损中学生形象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侮辱、诽谤或恐吓他人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妨碍国家或学校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伪造、涂改、转借证件或个人信息、材料,伪造、变造公章,假冒身份实施欺骗行为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有其他违反公民道德、有损中学生形象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课堂纪律,扰乱教学秩序,无故旷课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旷课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连续旷课1日两日以下或累计旷课5节以上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连续旷课两日以上或累计旷课10节以上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连续旷课超过一周或累计旷课30节以上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虽经请假但逾期不归,未按期注册且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参照以上条款处理。连续天数的计算中不计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八条  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务人员管理及其它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考试纪律的,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将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等资料存放指定位置的,携带小抄进入考场的,考前在课桌上或其他地方抄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的,考试中交头接耳或擅自传递考试用品经提醒不予改正的,年级管委会可以讨论取消校级所有评优,拒不改正学校政教处可以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翻看或抄袭书本、笔记、资料、小抄的,抄袭他人试题答案的,考试过程中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互相传递纸条或以某种方式示意、核对答案的,使用存储、记载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代替他人参加考试,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的,组织作弊的,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情节严重的,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学生有其他考试违纪行为的,可视情节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附表:

 

德州市第一中学违纪分级处分实施细则(试行版)

违纪行为惩罚级别惩罚措施责任人、单位
1. 仪容仪表不合格,(含校服胸卡) 2.携带手机3.不讲卫生,乱扔垃圾             4.迟到5.旷操6.交头接耳7.上课睡觉8.宿舍扣分低于80分9.校外带饭           第一级别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教育惩戒(一)点名批评;(二)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三)课后教导;(四)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任课教师班主任
1. 仪容仪表不合格,(含校服胸卡) 2.迟到等违纪3.旷操4.不遵守课堂纪律5.携带手机等电子产品或与学习无关的娱乐玩具6.宿舍扣分大于80分低于100分第二级别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严重屡教不改的学生,可以通过班委会、级部委员会实施教育惩戒(一)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二)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三)责令整改(四)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级部班委会
1.仪容仪表不合格且拒绝整改(含校服胸卡)2.抽烟、喝酒3. 顶撞老师不服从管理4.打架(限于两人间的突发冲突)  5.考试作弊6.交往过密                     7.旷课或不遵守课堂、自习纪律8.屡次携带手机等电子产品或与学习无关的娱乐玩具9.宿舍扣分大于100分 第三级别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经班级惩戒拒不改正的、情节严重但属初犯的,年级管委会或年级主管政教的副主任可以实施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一)德育成长记录扣5~20分(二)取消所有校级评优资格(三)责令整改、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四)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五)责令执行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年级政教副主任
1.仪容仪表不合格,且拒绝整改(含校服胸卡)2.校内骑车或不按规定戴头盔      3. 校外带饭4.抽烟、喝酒拒不改正5.辱骂老师不服管教6.严重的考试违纪、两次及以上考试作弊  7.交往过密拒不改正8.宿舍扣分两个月大于100分或触及宿舍管理红线9.连续旷课一日以上或累计旷课超过8节10.违反公民道德、有损中学生形象的11.利用网络、大字报、舆论侮辱诽谤或恐吓他人或进行人身攻击的12.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13.未经政教处、团委批准私自组织学生活动的14.约架(1)引发事端或激化矛盾,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2)殴打他人未致伤或者致轻微伤以上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15.违反法律法规(1)被学校教师发现或同学实名检举,在德育成长记录中备注,取消学期内所有评优资格;(2)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或行政机关认定,但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四级别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一)给予警告处分直至计大过处分。(二)取消处分期内所有评优资格(包括省市级评优:优秀学生、学生干部);校级评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校园之星等,取消处分期内入团相关资格。(三)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四)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五)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六)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七)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八)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政教处 
1.对政教处处理不满的申诉情节非常严重的考试违纪2.严重违纪,在记过处分期间又违反校规校纪达到记过以上处分3.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悔改态度良好。(1)殴打他人致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2)结伙殴打他人的,予以从重处分;(3)因打架斗殴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除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外,还应对受害者进行经济赔偿。4.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构成刑事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级别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一)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劝其退学处分;(二)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三)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四)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
1.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留校察看期间违反校规校记达到记过以上处分。2.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构成刑事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级别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开除学籍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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