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德州市第一中学差旅费报销的有关规定
财务管理
2022-01-03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根据德财行〔2014〕7号文和德财行〔2016〕12号文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差旅费报销原则
保证出差人员的工作与生活的基本需要,依据上级有关差旅费的支出的规定,结合我校的财务状况,贯彻勤俭节约的精神。
第二条 出差范围及审批
(一)出差范围
原则上限于参加省市教育部门会议及学校安排的其他公务事项。
(二)出差审批
1.参加各种会议和其他公务活动,省内的有学校分管领导审批。省外的由学校分管领导与校长研究审批。
2.社团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确需参加的,由年级、处室负责人申请,由校长审批,出差期间只报销差旅费,其他费用自理。
3.招生出差,分别由教务处和年级处提出名单、时间和地点,由学校分管领导批准,报校长备案。
4.寒暑假期间不论何种情况出差,一律由学校分管领导与校长研究审批。
5.出差的总费用超过1000元的,应由校长审批。
6.上述的审批应包括天数,并有书面批示。
第三条 德州市区及各县市区以外差旅费报销标准
(一)交通费
1.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附表: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2.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3.乘坐飞机的,其费用不能超过乘坐其他交通工具的总 和,由出差人提出申请,并报校长批准。
4.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5.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在重复购买。
6.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允许自带车辆,但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自带车辆的,须经校长批准,未经批准的一律不予报销。
(二)住宿费
1.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2.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
3.出差人员住单间或者标准间。
4.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三)伙食补助费
1.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全国各地除去西藏、青海及新疆三地每人每天120元包干使用外,其余各地均按照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2.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的,伙食已在会议费或其他费用中包括的,不再享受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只享受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
(四)市内交通费
出差期间不分职位高低,在市内一般不得乘坐出租车。因工作需要开支的交通费,每人每次出差不得超过160元,超过部分自己承担。
第四条 德州市区及各县市区差旅费报销标准
(一)交通费标准
1.德州市主城区(含德城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三区”)区域内,按当日往返公交车或出租车票据实报销。
2.出差人员到各县市区出差的,乘客车费用,往返据实报销;在县市区内一般不得乘坐出租车,因工作需要开支的交通费,每人每次出差不得超过100元。
3.自带车辆每次每车补助燃油费80元,超出部分自己承担。
(二)住宿费标准
1.三区区域内不予报销
2.德州(除“三区”外)各县市区按中档商务宾馆标准间费用报销,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超出部分自己承担。
(三)伙食补助标准
1.三区区域内不予报销。
2.各县市区每人每天不超过50元。
第五条 差旅费报销程序
(一) 差旅费结算规定
外出开会、讲课及学习等人员费用,一律用公务卡结算,没有公务卡的老师去学校财务科办理办卡业务。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借款的,须经校长、分管校长和分管财务校长签字审批。返校后一周内,办理报销结账手续。没有按时还款的,视为挪用公款,自出差归来下个月起,在借款人工资中扣回,直至扣清为止。
(二)差旅费单据的粘贴
出差人员返校后,应及时到财务科把出差期间的刷卡小票、发票和文件等交会计人员。会计人员把符合规定的票据粘贴在报销单上,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报销。
(三) 差旅费单据签字手续
不论何种性质出差,由派出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校长、财务分管校长及校长审批。财务科负责对票据和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审核签字。
(四)差旅费单据报销手续
现金会计根据上述规定,认真复核后予以报销。
第六条 其他几种情况
(一)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绕道探亲、访友、旅游的,其开支费用自理。
(二)会议费、参赛费、评审费据实报销,参加讲课比赛等教研活动,不再发放生活补助。晋升职称或评选特级教师、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的一切费用一律由个人负担。
(三)出差期间的招待费原则上不予报销,校长批准的除外。
(四)出差人员由对方单位负责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凭证的,一律不予报销。
(五)出差人员出差期间不准购买其他物品(如书、光盘等),确需购买的,须经分管校长批准,数额较大的,须校长批准。返校一周内,所购物品交有关部门登记入账,否则,不予报销。
(六)不承认学历的外出进修学习
一中教职工到外地实习、参加各种不承认学历的培训期间,按下列标准发给伙食补助:
1.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西藏、青海、新疆三地每人每天60元,其余各地每人每天50元。
2.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西藏、青海、新疆三地每人每天50元,其余各地每人每天40元。
3.到省内各县城、县级市、区驻地城镇(不含地级市、行署驻地城市)或乡镇者,不分时间长短,每人每天40元。
(七)承认学历的外出进修学习
1.审批:校长及分管领导审批。
2.报销:经校长和分管领导批准的,获得学历或学位后,可报销下列费用:
(1)学费的二分之一。
(2)每学期两个单程的车船费
(3)住宿费: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每人每天不超过60元;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每人每天不超过30元;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每人每天不超过20元;一年以上的,每人每天不超过15元。
3.其他:学习期间除国家工资外,其他一切补助费用,学校不再发放。
(八)上述不包括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附则
以上标准仅限于指定出差人员和学校指定陪同人员,其余人员一切费用自理。
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学校过去有关规定差旅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